急寻!去过大连这家新隆嘉超市…
4月13日,家住中山区的市民于女士向本报反映,4月12日她在新隆嘉超市(三八广场店)将购物卡不慎遗失。发现购物卡丢失之后,她马上去挂失,结果……
经查询超市内的视频录像,于女士发现购物卡疑似被一名身穿紫色冲锋衣、头戴黑色鸭舌帽的女子盗刷。
购物卡遗失遭盗刷
4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,于女士来到位于鲁迅路上的新隆嘉超市(三八广场店)购物,准备结账时发现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购物卡不见了,仔细查找随身携带的物品,也没有找到。购物卡丢失后,于女士立即来到超市会员中心办理挂失。结果查询发现,前后不过20分钟的时间内,购物卡已经被盗刷,近200元的余额只剩下了7分钱。
4月14日,记者和于女士取得联系,她告诉记者,自己工作的地方与新隆嘉超市(三八广场店)离得很近,3月24日刚刚为购物卡储值了200元。4月12日来超市之前,她记得把购物卡放在上衣口袋里,具体购物卡在超市是怎么丢失的她也不清楚。事情发生之后,于女士立即向超市方面求助。
疑似被一女子“捡起”自用
通过超市的收银系统,查询到了于女士购物卡的消费明细:
望知情人主动联系
律师
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
对此,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,遗失的超市购物卡属于遗失人丢失,但仍属于“他人财物”,在不经过遗失人授意的情况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,涉嫌侵占他人财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拾得遗失物,应该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该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如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构成侵占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: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、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王金海提醒,市民在日常生活中,如果捡到此类购物卡,应该及时的交还给遗失人,或者交给超市服务台,不要随意使用。请大家切勿贪小便宜,以免得不偿失。
来源: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见习记者林川渼
编辑:吴涛
投稿邮箱:laoyoule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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